总 纲
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、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的,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,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。
中国致公党由华侨社团发起,于1925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。长期以来,本党为争取国家独立、民族解放和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而奋斗,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,积极支援祖国的抗日斗争。1947年5月,本党举行第三次代表大会,进行改组,从此走上了同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、共同奋斗的道路,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,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,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。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,形成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,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,亲密合作,热爱祖国,致力为公,团结奋进,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良传统。
中国致公党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根本准则,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。
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,中国致公党是与其通力合作、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,是我国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,贯彻执行"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"的方针,是参政党崇高的政治责任,本党将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。
中国致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是: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学习实践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,切实履行参政党的职能,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决贯彻执行"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"的基本路线,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,团结全体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、侨眷、归国留学人员及海外侨胞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、完成祖国统一、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,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。
中国致公党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:
一、参加国家政权,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,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,参与国家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的制定执行,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,积极发挥参政议政、民主监督作用,为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作出贡献。
二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,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,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。
三、紧密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,充分发挥本党在协调关系、化解矛盾、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,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。
四、维护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、侨眷的合法权益及海外侨胞的正当利益,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,加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,协助和督促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。
五、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和党员与海外联系广泛的特点,积极开展对海外侨胞、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联谊活动,广交朋友,推进经济、科技、教育、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和引进工作,团结一切积极力量,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努力。
六、积极组织和参加对外友好、民间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,努力促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,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。
为了肩负起时代赋予本党的光荣使命,全党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,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,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,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,努力把中国致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、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、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。
第一章 党 员
第一条 凡是归侨、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,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,承认并愿意履行本党章程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党。
第二条 要求加入本党,须由本人申请,填写入党申请表,两名党员介绍,经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,报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组织批准,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。必要时,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。
第三条 发展党员应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培养。
第四条 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-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。
- 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和本党机密,遵守社会公德,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。
- 遵守党的章程,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,参加党的活动,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- 认真学习、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,刻苦钻研业务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,勤奋敬业,廉洁奉公。
- 相互帮助,增进团结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坚持真理,修正错误。
- 密切联系群众,反映群众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。
- 加强组织性、纪律性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交纳党费。
第五条 党员享有以下权利:
- 在党内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-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,阅读党的有关文件,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- 在党内,有权批评党的各级组织、干部和党员,有权向上级机关直至中央,如实反映任何组织、干部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。
- 对党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声明保留,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,但在决议和决定未改变前,仍必须坚决执行。
- 在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有权要求本党组织协助解决。
第六条 党员迁往异地居住时,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。党员如迁居至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,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,或请求原地方组织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与新居住地邻近的地方组织。
第七条 党员在本职工作和党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,地方各级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,对有重大贡献的,可报中央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第八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,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、不与党组织联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,经批评教育无效者,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劝其退党,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,注销其党籍,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。
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。党员要求退党,须书面申请,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,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,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。
第十条 党员违反本党章程,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,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的处分。如属违反政纪或触犯刑律者,应根据不同情况,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。
党员留党察看时间为一至两年。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并已被撤销处分后,恢复上述权利,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开除党籍。
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,须经基层组织讨论决定,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,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。
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,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,报上一级组织批准,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。
对中央委员的纪律处分,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。
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处分党员时要实事求是,要有确凿的证据;讨论处分时,应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进行申辩。党员对组织处分决定不服时,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组织直到中央提出申诉,有关组织必须负责受理。